法院之友(拉丁语:Amicus curiae,或amicus curiæ,复数形为amici curiae),也译为法庭之友,法律名词,最初源自于罗马法,后被英美习惯法所继承。
法院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能是出于自愿之下,或是回应诉讼双方的当事人请求,法院之友提出相关资讯与法律解释的法律文书给法庭,以协助诉讼进行,或让法官更了解争议的所在。提出这种法律文书的人,就被称为法院之友。法庭之友提交给法庭的文书是影响法庭裁判的重要工具。他可以支持诉讼的任一方,也可以单独主张自己的观点。法庭之友可以就案件的裁判请求法庭做出特别的行动,也可以仅仅就某项法律或程序阐述观点。总之,法庭之友通过搭乘诉讼案件的便车,向法庭陈述观点,以期达成影响案件判决、解释法律、甚至是推动公共政策、影响政治过程的目的。
早期的法院之友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才可以提交文书。后来,法庭放宽了要求,准许任何声称并可以表明对所裁判案件或事由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