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票据

票据

票据英语:Negotiable instrument), 是一种“根据书面所述,无条件自动实行其内容的凭证”. 在过去票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组成: 指定的款项和付款内容,票据权力或所涉及的物资,构成为一张完整的票据,其内容缺一不可。根据票据法中所述"票据拥有者对票据拥有行使权和转让权",持票人有权对票据进行转让或执行票据内所注明的各项权利(STS 27-12-1985).

不同的国家或法律对票据在商业上和法律上都有着不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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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历史概况不是所有的票据都同时出现在商业历史里某一时段,对其规章条例的制定和研究可以追溯到不同的时期;但是从二十世纪初期,法学家们开始致力于对票据理论的整理和推广,其后人们开始慢慢对这一新型的金融工具有所了解。票据构成票据理论上有以下各要素组成,其中有一些条款在特定的条件可能并不被认可:行为特征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票据金额以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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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的宋代信用制度:政府财政困难就发行信用票据
宋代,传统的农业、手工业、商业、交通和城市在唐代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在此背景下,宋代的货币流通和信用进入迅速发展时期,无论是在信用形式、信用主体、信用工具方面,还是在制度保障上,都呈现出新的特点,开创了古代传统金融的新篇章。具体而言,宋代信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国家信用与民间信用共同发展 在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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