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督的产生是由加拿大总理提名(但通常会与有关省份的省长咨询人选),加拿大总督委任。虽然宪法没有列名省督任期的上限,但根据传统,省督的任期通常为五年。省督的人选通常是对该省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或该省执政党的老臣子。另一方面,省督一职亦会用作提高某些弱势族群(例如伤残人士及原住民)形象的工具。
加拿大北部三个地区的行政首长则称为“专员”,是加拿大政府的代表,而并非英国皇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