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输籍法

输籍法

隋朝户籍制度,隋朝初年隋文帝为了整顿政治、经济的重要措施,为关于户口等第与纳税标准的办法,以利隋朝解决人民隐匿户口逃税并抑制地方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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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法
沿革西汉汉武帝元封元年,桑弘羊针对“诸官各自市(购买),相与争,物以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的情况,在全国推行均输法,下令各郡设均输官,将上贡物品运往缺乏该类货物的地区出售,然后在适当地区购入京师需求的物资。此法既能解决运费高昂的问题,又可调节物价。更重要的是均输法舒缓汉武帝晚年的财政危机,桑弘羊对此曾有所赞扬:“山东被灾,齐赵大饥,赖均输之蓄,仓禀之积,战士以奉,饥民以赈”然而,均输法却被批评未能解决物价问题,“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唐代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负责管理、调度从郡国征收来的租赋财物,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北宋北宋神宗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均输法一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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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籍法
推行缘由自南北朝以来,农民为了逃避繁重的赋税繇役而假造年龄,或直接隐匿不报,使国家直接掌握的劳动力减少,而地方豪强隐蔽这些无地的隐匿农民,严重影响到国家中央集权的统治基础,并使隋朝的均田制难以实施,因此隋文帝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下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然而只要赋税繇役仍然繁重,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地方豪强与中央争夺劳动人口的状况,故左仆射高颎鉴于“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籍,难以推校”,上书建议中央制订划分户等的标准,隋文帝采用其建议颁布输籍法,作为大索貌阅的配套措施。执行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隋文帝采用了高颎的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由县令派人出查,百姓以五党(五百家)或三党(三百家)为一团,并根据定样标准划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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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籍法
历史一直以来,英格兰法律和苏格兰法律都有对君主的臣民和外国人作出区分。在1914年之前,英国大部分的国籍法律都是不成文的。《1914年英国国籍和外国人身份法案》(BritishNationalityandStatusofAliensAct1914)把当时与国籍相关的普通法和其他成文法汇编成集,并做了几项次要的修正。踏入20世纪,随着英联邦的发展,各成员国纷纷独立,联合王国沿用的单一英籍人士身份再也不敷应用。1948年,英联邦各国的政府首脑同意每个成员国都应制定各自的国籍,但所有英联邦公民仍会继续保留英籍人士身份。《1948年英国国籍法案》建立了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oftheUnitedKingdomandColonies,简称CUKC)国籍,作为英国和1949年1月1日法案生效时其尚存殖民地的公民身份。但英国法律直至1960年代为止,都没有对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和其他英籍人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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