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或讼务律师(英语:Barrister),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两种律师的其中一种(另一种是事务律师,英语:Solicitor),大多在使用源自英格兰的普通法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使用。按照英国及部分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两种律师的资格考核、专业组织和行业规范都是分别的,一般只有讼务律师能在上诉法庭上替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虽然事务律师也可出庭发言,或者两种律师没有制度上的区分,但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一部分律师作为专职讼务律师执业,其他律师作为事务律师虽然拥有出庭发言权但一般会委任专职讼务律师在法庭上发言。讼务律师在我国香港俗称为大状(沿自古代中国的状师)。在英国苏格兰地区,对应的讼务律师称为Advocate(直译“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