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指明清时期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
改土归流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为政府官员的管理方式,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