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的行政区划依照现行的1978年版《西班牙宪法》第八章规定,分为下列三级:
西班牙原先仅设有省(其边界确立于19世纪中期),1978年版《西班牙宪法》在省之上增设自治区,以因应西班牙各地方在社会与文化上的自主性。《西班牙宪法》第二条承认“民族和地区”的自治权利,并声明“西班牙国家之牢不可破的统一”。西班牙政府将行政和立法权力下放予自治区,各自治区政府负责管理学校、高校、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与城乡发展,并负责一定程度的治安事务。自治区共有17个,自治区之下共划分为50个省,其中有7个是辖区内仅有一省的“单省自治区”;自治市则有2个(休达、梅利利亚),均位于邻接摩洛哥的地中海沿岸。省及自治市内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