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称: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分。

美国权利法案的制订最初是美国联邦党人为了减轻国内反联邦主义者对美国宪法的反对而做出的系列宪法修订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其解释范围也比现在的狭义许多。但是通过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英语Gitlow v. New York,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英语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提请法庭就美国国父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离的墙”进行司法解释,但是这条明确界限的细节到今天仍在争论中。...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关文献
美国宪法
历史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邦联条例,首次成立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通商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邦联条约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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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二十七修正案
修正案内容本修正案由国会于1789年提出,原文如下:图为1789年《权利法案》关于国会工资的部分,原本应包括在《权利法案》之内,但直到202年后才得到批准成为了《第27修正案》背景第二十七修正案规定任何国会议员薪资的改变只在下一任联邦众议员上任后生效。又被称为《1789年国会津贴修正案(CongressionalCompensationAmendmentof1789)》、《国会报酬修正案(CongressionalPayAmendment)》、《麦迪森修正案(MadisonAmendment)》的第二十七修正案,目的是为了限制国会调整自己薪资的权力-一项很明显的利益冲突。有些州也曾建议过相似的宪法修正案。北卡洛莱纳州在以核定美国宪法为由而举办的1788年宪法会议中,其中之一的修宪建议本文是:维吉尼亚州在1788年宪法核定会议中以北卡洛莱纳州相同用词建议了同样的宪法修正案。纽约州在其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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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
已批准生效的修正案目前美国宪法共存在27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由于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未批准生效的宪法修正案原始的权利法案中的十二个修正案中只有其中十个在18世纪被州所批准生效,其中一个在两个世纪后才被批准有六个修正案已通过国会参众两院,但之后至今却仍没有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所批准。其中四项修正案在技术上还有待州议会的决定(实际上已搁置),其中一项已经过了期限,其中一项已经过了提出该修正案的决议案的期限,虽然这有争议。参考资料CongressionalResearchService.(1992).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AnalysisandInterpretation.(SenateDocument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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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
修正案内容美国国家档案局保存的修正案文本第一款: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过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第二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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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条
概览第一款:立法权属于国会译文:本宪法授予的全国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本“授权条款”将所有的立法权授予国会。尽管某些州还允许流行的公民投票,但是按照本条款,只有国会才有权立法,人民不可直接立法。宪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也有授权条款,只是受权的机构不同。宪法此处建立了一种分权制,也就是某机构不得执行任何属于其他机构的权力。国会不得将其立法权委任给任何其他的政府机构,这项原则称为不得委任学说。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又确实规定国会可以将某些权力委任给执行机构,只要适用“可信赖原则”。第二款:联邦众议院第1节:众议员的组成和选举方式译文: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上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需的资格。第2节:众议员的选举资格译文:第二款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宪法中对众议员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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