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总督(Governor-General of India,或称Governor-General and Viceroy of India)英国在印度的管理首脑。在1773年首次任命印度总督一职,总督也授予威廉堡总司令之头衔。要塞司令官在印度直接控制和监督其它不列颠东印度公司官员。
在1858年,英国王室直接控制印度。印度各省(旁遮普邦、孟加拉、孟买、马德拉斯、联合省等)向英国申请“总督”头衔。总督是王室的代表,不归英国政府管辖。总督一职直到1950年印度制定一部共和宪法后取消。
直到1858年,印度总督是由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所遴选,并对他负责。印度总督由英国政府当中印度事务大臣任命,印度事务大臣为英国内阁成员之一,其职责在于指示印度总督如何运用他在印度的权利。在1947年以后,宗主国继续任命总督,但是由印度政府提名,而不是英国政府。
总督任期一般为5年,但可以被革除或早退。在一任总督的任期结束以后,在任命下一任总督之前,有时会任命一个临时总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