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选举权

选举权

选举权英语:Suffrage,源自拉丁语: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过程中,意指公民权中与选举相关之权利,或对该权利之行使,又称公权(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译为参政权)。在民主社会中,选举权除了选举时的投票权之外,也包括成为候选人的权利。成为选举候选人的权利,有时也被称为被选举权(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选人资格),同时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称为完全选举权(full suffrage)。

此词可追溯至法国人之先祖法兰克人为自由民之时。在历史上,曾有多群的人民,因隶属于封建领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备自由民的身份,而不获选举权。这种排斥性的作法有时在选罢法中有明文规定;有时以表面上无涉于排除选举权的施行细则行之(例如,美国南方在权利法案制订之前,曾以人头税与识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选举权)。有时某些群体是有选举权,但因选举制度或政府体制上的因素使其选票与其他群体并不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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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
选举权的形式普选普选一词用以描述投票权不受族裔、性别、信仰、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所限制。选举权一般不会扩及选区内全体公民或居民,通常以国籍与年龄作区分,偶尔也以精神状况及被判有罪与否而定。1893年,新西兰成为第一个行使限制性普选的国家。1906年,芬兰成为第一个行使限制性普选的欧洲国家,同时也是史上第一个全体公民都有资格成为国会议员的国家。妇女选举权妇女选举权向为其妇女参政论者之主张。此项运动于十九世纪末至廿世纪初期之间,曾为西方许多民主国家主要之自由主义与民主运动,当时之妇女参政论者强力主张男女平权与女性投票权。相关之知名人士包括KateSheppard、SojournerTruth、SusanB.Anthony、EmmelinePankhurst、LucretiaMott、与ElizabethCadyStanton。十九世纪末,妇女选举权在新西兰成为最有力的社会运动。该运动由妇女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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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妇女选举权
早期历史1756年,马萨诸塞州的一位富有寡妇LydiaTaft(英语:莉迪亞·塔夫脫)(1712年-1778年)被允许在阿克斯布里奇的镇会议里投票,成为殖民时代已知第一位投票的妇女。新泽西州于1776年制定的一般选举权只有一个限制,就是至少需拥有50英镑的现金或财产(考量通货膨胀后约等值于2010年代的8,000美元),选举法规也明订选民是“他或她”("heorshe")。1790年的修订版中,也具体指出包括女性。但1807年该法律再次修订时,已经排除女性。然而该行为有如违宪,因为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这种变动应取决于一般选举权。全美妇女选举权协会在内战前和内战期间,美国女性选举权运动就与废奴主义运动结成了统一战线。然而之后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却在第二款中仅明确保护了男性公民的权利,黑人和女性的权利也就此脱节。随着美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的提出,其中又只是在选举法律中禁止种族歧视而非性别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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