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又称状师,有时被贬称为讼棍,是中国古代社会中扮演诉讼的代理人,可说是类似于律师角色的文化人。
讼师的工作是代写诉讼用的书状(俗称“状纸”),书状有一定之格式。古时,一般老百姓多为文盲,就算懂得文字,也多半不通晓法律,故亦写不得。如要诉讼,多靠出身科举不得意的士人代劳。王凤生称:“且州县判断之功在于看卷者十之七,在于听言者十之三。间有供卷不符,是则讼师之播弄乡愚,更不难一鞫而伏矣。”
春秋时代的邓析被视为讼师鼻祖,史称其“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中国古代地方官对讼师绝无好感,并有诸法法律对其严加规范,如《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谍,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对地方官来说,讼师的介入只会造成大量积案,让衙门承受了巨大压力。讼师为取渔翁之利,往往刻意拖延案情,甚至“被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