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总理(Lietuvos ministrai pirmininkai),宪法规定,总理由总统任免(经议会批准)。部长由总统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宪法还规定,议会选举之后或总统选举时,政府要将其权力返还于总统,这就是说该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政府的任期。
此外,宪法还规定,一经议会要求,政府总理或部长必须向议会说明其活动。如半数以上部长已经变动,政府必须由议会重新授权,否则政府须辞职。有下列四种情况,政府必须辞职:
宪法并规定,政府总理与部长均不得受雇于贸易、商务或其他私人机构及公司,不得接受政府工资等合法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