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级自治州是中国一种副省级级别的行政区划。
在中国,自治州介于省级与县级之间的地方行政区划单位,与地区同一层次,归入地级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即是说“自治州分为较大的市”理论上是成立的,自治州可成为介于省级与地级之间的行政单位。而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是目前惟一可能的副省级地方区划单位。1956年至1958年的桂西僮族自治州是副省级自治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2个地区、10个州直管县与县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