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作为美国行政分支和美国联邦政府之首,总统为该国影响力和地位最高的公职。美国总统同时还是美利坚合众国军总司令。该职位由选举人团(或在选举人团无法通过绝对多数时,由美国众议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在1951年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通过之后,任何人都不得当选总统超过两次,任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不得当选总统超过一次。若在任总统死亡、辞职或被罢免,由副总统接替其职务。总统必须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且为“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
本列表只列出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生效以来宣誓就任的美国总统。宪法生效前的美国领导人则应参见大陆会议主席。本列表亦不包括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十五条修正案授权的代理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