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被发觉前,向该管公务员(如检察官、警察等具侦查权之人)告知其犯罪,并接受裁判。
而投案是指犯罪已被发觉,但不知犯人,或已知犯人时,犯人主动到案,配合侦查并接受裁判。在中国,投案是法定减刑事由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投案”和“自首”可能会被非法律界人士错误使用。
然而如果犯人犯下罪行过重(如恶性谋杀,强奸,抢劫,以及巨额贪污等),即使有自首或投案情节,有时也不会受到任何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