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

著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人格权英语:moral rights)是在欧陆法系及部分普通法系中赋予创作者对自己原创作品享有独立于著作权的另一系列权利,换言之这个权利是不会因为原作者已经放弃其作品的复制或持有权(无法从其获得经济上的直接利益如版税)而丧失。按不同地区的立法定义,精神权利的有效时间可以是永久或等同作品的著作权有效年期,而它保护的创作类型又会因地区而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要求精神权利包含以下两类权利:

  • 署名权英语Attribution (copyright)或识别权,除了实名外亦允许以假名对作品署名或拒绝署名;
  • 保持原作品的完整,禁止作品在未得原作者同意下被他人修改或歪曲原意。

在伯尔尼公约于1928年将其纳入条约前,精神权利首先在法国及德国获得承认。美国于1989年签署伯尔尼公约,但当时未有彻底地承认精神权利为著作权法的一部分,而归于其他条文之下,如毁谤及不公平竞争法。美国1990年制...

精神权利相关文献
权利法案
参见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权利法案美国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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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字源权利是近代由英语中的right和德语中的Recht一词翻译而来。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时使用了“权利”一词,后在日本也开始使用这个译名,包括西周及法学家箕作麟祥(日语:箕作麟祥)的译本,其中,箕作麟祥的译本传回中国,影响了在中国的用法。但是,中文语境中的“权利”和right这个词原本的意思不合。英语right的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的东西,比如生存、生育、受教育、宗教信仰自由等,而并非权力和利益(英语:jurisdictionandbenefit)含义的复合,也不意味着任何牟取利益的权力。法律意义的权利人群共处各有主张,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者,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权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权利为主观化之法律;法律为客观化之权利,行使权利就是为法律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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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续作
精神续作的例子电视游戏《刺客信条》系列是《波斯王子》系列的精神续作,事实上最初的《刺客信条》本来就是打算作为《波斯王子》系列的新作开发的。《斑鸠》是《RadiantSilvergun》的精神续作。《辐射》是《废土》的精神续作。但她在开发组向EA寻求《废土》版权失败后成为了一个崭新的系列。《旺达与巨像》是《ICO(游戏)》的精神续作。《Bayonetta》是《鬼泣》的精神续作。《奥丁领域》以及其后发售的《胧村正》是《公主皇冠》的精神续作。《战场女武神》是《樱花大战》的精神续作。电影《科洛弗道10号》是《苜蓿地》的精神续作。参见续集衍生作品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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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
词源英语的“spirit”,源自于原始印欧语*(s)peis。古希腊人将人类的生命力区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古希腊语:πνευμα(pneuma),意思是气、水汽、呼吸。在拉丁语中称为“spiritus”,后来形成英语的“spirit”。这类似于中国所说的气。另一个层面,古希腊语:ψυχη(psykhē),在拉丁语中称为“anima”,也就是英语的“soul”,即是灵魂的意思。类似于中国所说的神,或是魂。ψυχη(psykhē)的动词形态,意思为吹凉,或是吹,它意指的是带来生命的呼吸,是人类与动物的生命原则,它的相对语为古希腊语:σῶμα(soma),意译为肉体。在荷马史诗中,古希腊语:ψυχη(psykhē)被用来称呼人死后的鬼魂。从品达开始,古希腊语:ψυχη(psykhē)被用来指称人类之中不朽的部分。基督教创世记2:7耶和华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名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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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
概况动物权利的观点包括:所有(或者至少某些)动物应当享有支配自己生活的权利;动物应当享有一定的精神上的权利;动物的基本权利应当受法律保障。这些观点反对将动物当作一般财货或是为人类效力的工具。常有人将动物权利与“动物福利”主义相混淆,动物福利主义仅仅关心动物不受虐待,而不试图保障动物精神上的权利。动物权利主义者主张动物享有应有的权利(例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生活权利、自由权利、流浪权利等),并不是主张动物与人类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比方说,他们不认为家禽需要享有选举权,因为动物未能认知何谓选举。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认为拥有感知力(能够自知)的动物与其他更原始的动物应该被区别对待:只有拥有感知能力(或较强烈自我意识)的动物才享有对自己生命及肉体的支配权,而不考虑人类把它们看作什么用途。另一些动物权利主义者将这种权利推广到所有动物身上,包括那些没有自我意识甚至没有进化出神经系统的动物。他们坚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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