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政府,为琉球群岛于美国治理时期所设置的治理机关;依据美国军政府于1950年8月4日公布的美国军政府布令第22号“群岛政府组织法”(The Law Concerning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Gunto Governments),在琉球之各群岛奄美群岛、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群岛上分别成立的地区政府,负责行政治理事务,设有“群岛知事”。各群岛另设有议决机构“群岛议会”。
群岛知事及议会议员皆由当地居民依据日本本土的“地方自治法”直接投票选出,任期皆为四年,可在美国军政府的容许范围内处理各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及行政事务。
在1952年4月1日由美国民政府(由美国军政府改组)新设置的琉球政府成立后,原本各群岛政府的机能改由琉球政府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