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称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奖励,是表彰工作绩效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的一种精神奖励,同时也是地方政府表彰地方上见义勇为的公民个人的精神或物质奖励。在法律程序上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有统一的荣誉制度,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一些相关的法律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办法制定了原则性的方案,主要分为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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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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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换言之其它中央级政府机关没有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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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级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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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级荣誉称号由地方各级的
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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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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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和军队的荣誉称号由
中央军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条件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