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于香港开埠初期,香港地域已有相当的行政划区。而在1963年,香港政府清晰地为全港市区划为40多个法定分区,成为香港市区日后行政安排的基本分区。1980年代,香港政府亦为新界制定了清晰的法定分区界线。而立法会、市政局及区议会在1999年12月31日前则有各自的区域划分,划分方法不尽相同。香港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会依据各自订立的行政分区来工作。
香港的地区政策原为第一层全港整体规划,第二层市区城区规划,然后第三层分区规划大纲。解散市政局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只下放少量监察权力和责任给区议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