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一句表示任何人不论其身份地位为何,在法律之前皆平等,而不会因为其身份地位而获有差别待遇的谚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不论在东方或西方都于相当早的时期便已萌芽。目前已知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是公元前552年的波斯人欧塔涅斯(Otanes),其表示:“人民统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它最美好的名声,那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元前430年时,在一场雅典人纪念死去的战争英雄的集会上,伯里克利亦曾谓:“...当私人纠纷产生时,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中国,根据《礼记‧曲礼上》之记载,过去曾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概念,故在此时期,法律的适用会依据该人的身份地位而有所不同。然而到了战国以后,便开始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概念。汉朝时,于《史记卷一百二‧张释之冯唐列传第四十二》中记载:“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都展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又名“法律面前,穷人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