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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鸣狗盗”与严酷刑罚 古代统治者力惩盗贼

2014-05-31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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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鸣狗盗”与严酷刑罚古代统治者力惩盗贼,“贼”这种职业何时登上历史舞台,可谓去古已久,已经无法考证了。但是历史上从来

  “贼”这种职业何时登上历史舞台,可谓去古已久,已经无法考证了。但是历史上从来不缺少关于他们的记载,《史记》中就记载了战国时齐国的孟尝君鸡鸣狗盗的故事。对于盗贼,中国历代的统治者都是一贯采用重刑。

  偷在古代叫做“偷”、“窃”或者“盗”,不动武,不伤人;而强盗的行为则是“劫”、“略”、“抢”、“强”,不仅动武伤人,甚至还要命,小者三五成伙打家劫舍,大者呼啸山林攻城略地。所以,一般而言,后者才是古人口里的“贼”。 

“鸡鸣狗盗”

  一般而言,古之“盗”多为窃盗之人;古之“贼”,皆谓强盗。中国古代,用“贼”来称呼强盗是经常的和大量的;“盗”则不同,虽然有时它能够同时指称小偷与强盗两种人,但主要是指后者。古之“盗贼”只是偶尔才会指称盗与贼两种人。

  在文献里,这类证据也很多。“盗”字,《说文解字》曰:“私利物也。”王筠《句读》:“私有所利于他人之物也。”可见,盗的本义是暗中窃取他人财物,表示一种偷窃行为。《荀子·修身》:“伤良曰谗,害良曰贼,是谓是非谓非曰直,窃货曰盗,匿行曰诈,易言曰诞,趣舍无定,谓之无常。”《左传·僖公二十四年》:“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为己力乎?”后盗由表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引申为指称实施这种行为的人。

    《新唐书》卷一百六十二《独孤及传》:“自此以往,东洎海,而南至番禺,西尽巴蜀,无鼠窃之盗,而兵不为解。”再看“贼”字,《说文解字》:“贼,败也。”“败”,徐锴《系传》:“败犹害也。”《左传》周公作誓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可见,贼的本义是一种破坏行为。 

  《后汉书·李固传》:“时太山盗贼屯聚历年,郡兵常千人,追讨不能制。固到,悉罢遣归农,但选留任战者百余人,以恩信招诱之。未满岁,贼皆弭散。”《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讲到“诸窃盗”时,疏云:“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而强盗者,该卷“诸强盗”注云:“谓以威若力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

  总之,“古以盗小而贼大,今俗称强取曰盗,私偷曰贼,意适相反。”


汉高祖
   

   历代王朝,对贼也都从不手软。从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来看,严惩盗贼罪是中国封建法律的一贯传统。《秦律》和《汉律》都把《盗》、《贼》列为前两篇,从秦简的片断规定中可以看出,窃盗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既包括私有土地,也包括牛、马、猪、羊、金钱、珠玉、衣服和王室玉器等。秦律严格维护法定的地界,不允许擅自移动,否则即以盗论。

  《盐铁论》说“秦之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为了保护私有权,秦律对于轻微的盗窃罪,也处以刑罚。如“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对于群盗处罚更为严厉,如“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承秦制。汉律规定“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对盗牛马者施加死刑,这虽然是为了包含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恢复社会元气,但由此也可以看出汉律对盗窃罪处刑之重。

  后世各个朝代之法律虽各有更张,多沿袭汉法,对于盗窃,都加以重罚。其中以北宋为尤。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英宗别立“盗贼”重法:宋神宗颁发《盗贼重法》,到了宋哲宗时“重法”更加严酷,但效果十分之差。由此,到了宋徽宗时期,开始征剿并用,矛盾才稍有扭转。不过,平心而论,宋朝打击的对象主要还是劫掠,而非窃盗。而且,还曾经减轻饥民盗窃之罪,“故饥民可悯而不可疾,可济而不可杀”。明代朱元璋重罚是出了名的,清朝对明律基本完全继承。整体而言,对于盗窃,处罚都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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