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对于有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说的“判决执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达至少年犯管教所执行之日。)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见第七十八条),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也就是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指明上限的,而这个上限就是15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的,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就是6个月。
日本
依据《日本刑法》第九条规定,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刑徒刑的范围是一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刑徒刑最多可以加重至三十年,最轻可以减轻至一个月以下。而死刑(绞刑)则是最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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