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报理论
内涵
应报理论的根源“应报思想”是人类社会中相当古老的思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或是“杀人偿命”的说法,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但近代应报理论的主张已经与应报思想有别,该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平衡行为人行为所产生的罪责,以实现正义。换句话说,应报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使社会正义回复犯罪前的状态。基此,应报理论所强调的重点就是“罪责必须与刑罚相等”,也就是罪责原则。由于应报理论著眼于犯罪事实,因此可以说其注重的是过去所发生的行为,而不是这个行为结果是由谁造成的。
应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两位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黑格尔认为应报理论具有逻辑辩证上的必要性,盖“犯罪是行为人对法律的否定,而刑罚则是对法律否定的再否定(德语:Negation der Negation)”。亦即:犯人否定法律,国家用刑罚否定犯人,借此声明法律仍是对的,犯人才是错的。
虽然在中文文献上,有学者将应报理论翻译成“报应理论”,但不管中文翻译为何,本质上都和中文“报应”、“报复”的意义不同。应报理论所强调的,是刑罚不能超过行为人的罪责,无论基于什么目的,大罪不能小罚;相反地,小罪亦不能大罚。因此,绝非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种强调威吓的刑罚观。
兴衰更迭
自19世纪以来,在犯罪学上,应报理论为古典学派所采,与之相对的是实证学派所采取的预防理论。
1960-1970年代,犯罪学的社会学派鉴于犯罪预防措施无效的实证研究,又逐渐走回应报理论(称为新应报理论或新古典主义),以及与应报有所区别,但同样出于矫治失望的“威吓理论”。此一转折并带动了以美国为首,自1975年左右开始、迄今更因恐怖主义而越演越烈的“重刑化”浪潮,美国著名的“三振出局法”、“洁西卡法案”、“爱国者法案”都出于此思潮。
到被害人于传统的刑事诉讼中不被重视的境况。为了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伤痛被国家重视,为了让犯人认识他造成被害人怎样的伤害,给犯人道歉或弥补的机会,所以在加拿大、新西兰等地开始仿效当地原住民的风俗,试行修复式正义。这是有别于将重点置于犯人身上的应报理论和预防理论,开始重视被害人的刑事司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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