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行政区划
地方沿革
对英格兰行政区划有深远的影响的法案、委员会有
《1844年郡(分离部分)法案》
《1888年地方政府法案》
《雷德克利夫-莫德报告》
《1972年地方政府法案》
1992年英格兰地方政府委员会
地域层次

英格兰行政区划
英格兰的最高区划是九个 区域 (Regions)、其中包含可以被视为郡级的大伦敦地区。每一个含数个郡级实体的区域,由法例于1994年成立;并由1999年起成为欧洲议会英格兰选区界线。
一级行政区划 - 郡层次

英格兰地图;粉红色为非都会郡(shire counties);紫色为都会郡(metropolitan borough)及大伦敦区;红色为单一管理区。
英格兰依国会在1997年通过的《1997年郡尉职权法案》(Lieutenancies Act)委任郡尉(Lord-Lieutenants - 英格兰郡的君主个人代表)代表某地域,这些地域也顺理成章为名誉郡。因各个名誉郡的面积过大,其地名只适用于当地居民身份及英国国会选区界线,但并不作为各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划看待。
现行制度将英格兰分为以下四类郡级行政区划:
6个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 - 1974年成立,即大曼彻斯特郡、默西赛德郡、南约克郡、泰恩-威尔郡、西约克郡、西米德兰兹郡。其下管辖“都市区”(metropolitan district),其中甚至有大部分被进一步赋与自治资格而成为都会自治市(Metropolitan borough)。1986年,都市郡政府被撤消,权利下放给都市自治市,自治市因而成为事实上的单一管理区。
非都市郡(non-metropolitan counties) - 1974年成立;其下管辖非都市郡区(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单一管理区(Unitary authority) - 1995年起成立。单一管理区合并郡和区两级政府的功能,管理区内不再分区,如怀特岛郡。伯克郡为特例:该郡在名义上存在,但郡政府已被撤消,下辖各区成为事实上的单一管理区。
大伦敦(Greater London) - 1965成立;分为伦敦市及32个伦敦自治市。由1999年实施的国家权力下放,将大伦敦交予由定期民选产生的伦敦市长及市议员组成的大伦敦政府管理。
二级行政区划 - 自治市镇层次(区层次)
英格兰的二级行政区有以下四类自治市镇:
都市自治市(Metropolitan district/borough) - 从属都市郡。由于都市郡政府都已撤消,都市区接管郡级权力,事实上为单一管理区。
非都市郡区(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 从非都市郡分划,和当地郡议局分享权力。
伦敦自治市(London Borough) - 32个伦敦自治市议会享有单一管理区的地位,但大伦敦政府仍管理各自治镇内的公共运输、治安、消防、经济发展等范筹。
单一管理区(Unitary authorities)- 也可以算是二级行政区划(区层次),它是合并、且跨越“郡”和“区”两级政府的功能和权限。
民政区
民政教区(Parish level)是英格兰地方最低层级行政区。 除了大伦敦受法律上准许外,英格兰开始盛行民政区的成立。
地方政府 - 职能与权限
2004年区划修订草案
2004年11月4日,东北英格兰的成立区域议会公民投票被否决。居住东北英格兰的选民兼要选择一但成立时的单一管理区运作模式。
但东北英格兰公民投票的否决,令副首相彭仕国宣布,西北英格兰和约克郡及亨伯同类的公民投票将无期压后 。
参考文献
来源
CIA World Fact Book, 2002 plus more up-to-date information[1]。
参见
英格兰政府级区域
苏格兰行政区划
威尔士行政区划
北爱尔兰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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