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文章
更多精彩文章
数量
截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有1463个县、117个自治县,加上其他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工农区、特区、矿区、行政委员会、林区等),县级行政区总共2860个。
此外,还有大量的县级的管理区、开发区、园区、新区、实验区、管理局(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划)等,虽然具有行政区划与县级政府之实,但属于地级行政区划的派出机构,不设有人大政协,所辖乡镇街道均为名义上的代管。
行政地位
按照管理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为直属省级政府管辖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但实际上,县级行政区除在直辖市直接受直辖市的管辖,属于“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外;在其他省、自治区则通常受地级行政区管辖,属“第三级地方行政单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感谢每一位辛勤著写的作者,感谢每一位的分享。
{{item.time}} {{item.replyListShow ? '收起' : '展开'}}评论 {{curReplyId == item.id ? '取消回复'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