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公约的制定、签署和生效
1992年4月30日至5月9日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后,本公约文本于1992年5月9日获得通过。1992年6月3日至6月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有世界各国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期间,本公约开放签署。1992年6月12日,154国签署了该公约。
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截至2009年10月,该公约共有192个缔约方。
公约内容
附件一与附件二之缔约方
公约将部分缔约方名单列入附件一与附件二:
附件一缔约方名单(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主要是指工业化国家缔约方和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这些缔约方“应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其中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减排。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附件二缔约方名单(主要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这些缔约方应承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等的义务,“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
附件一
澳大利亚
奥地利
白俄罗斯
比利时
保加利亚
加拿大
克罗地亚
捷克共和国
丹麦
欧洲共同体
爱沙尼亚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匈牙利
冰岛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拉脱维亚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摩纳哥
荷兰
新西兰
挪威
波兰
葡萄牙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西班牙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乌克兰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美利坚合众国
^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 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2.02.12.22.32.42.5 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第4/CP.3号决定,经1998年8月13日生效的修正案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国家。
附件二
说明: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第26/CP.7号决定,2002年6月28日生效的一项修正案将土耳其从附件二中删除。
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
《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公约》和《巴厘路线图》
《公约》和《巴黎协议》
影响和问题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努力
美国的保守立场
2001年,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以“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义务”为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实际等于拒绝承认已经签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
第1-10届会议
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
1996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
1998年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
1999年在德国波恩召开。
2000年在荷兰海牙召开。
2001年在德国波恩召开。
2001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
2002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
2003年在意大利米兰召开。
2004年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
第11-20届会议
2005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
2006年在肯尼亚内罗毕召开。
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
2008年在波兰波兹南召开。
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
2010年在墨西哥坎昆召开。
2011年11月28日-12月9日在南非德班召开。
2012年11月26日-12月8日在卡塔尔多哈召开。
2013年在波兰华沙召开。本次会议通过有27项 COP19决议、10项CMP9决议。其中重要的内容有 :
订出各国应提交减量贡献的期限。
建立“华沙REDD+机制架构”。
通过“华沙损失与损害机制”。
推动市场机制多元发展趋势等。
2014年在秘鲁利马召开。
第21-30届会议
2015年在法国巴黎召开2015年联合国气候峰会。
2016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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