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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

2017-10-16
出处:族谱网
作者:阿族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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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vs.门阀关系图谱查看详细关系图门阀-科举关系图谱起源与成熟科举制度起源于中国的隋代,秦代之前中国曾采用世袭制度取士。西周时,天子以及诸侯分封天下。《周礼》之下,社会阶级分明。管理国家由天子、诸侯、卿、士分级负责。而各阶层按伦常,依照血缘世袭。到了东周,制度开始崩溃,于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为各国国君服务。汉朝时分封制度逐渐被废,皇帝中央集权得以加强。当时采用的是察举制,由各级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民间人材。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察举制缺乏客观的评选准则,虽有连坐制度,但后期逐渐出现地方官员徇私,所荐者不实的现象。至三国时代,魏文帝时,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由中央特定官员,按出身、品德等考核民间人才,分为九品录用。两晋、六朝时沿用此制。是察举制的改良,是将察举之权,由地方官改由中央任命的官员负责。但是,这制度始终是由地方官选拔人才。魏晋时代,世族势力强大,...

科举 vs. 门阀关系图谱

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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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与成熟

科举制度起源于中国的隋代,秦代之前中国曾采用世袭制度取士。西周时,天子以及诸侯分封天下。《周礼》之下,社会阶级分明。管理国家由天子、诸侯、卿、士分级负责。而各阶层按伦常,依照血缘世袭。到了东周,制度开始崩溃,于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为各国国君服务。汉朝时分封制度逐渐被废,皇帝中央集权得以加强。当时采用的是察举制,由各级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民间人材。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察举制缺乏客观的评选准则,虽有连坐制度,但后期逐渐出现地方官员徇私,所荐者不实的现象。

至三国时代,魏文帝时,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由中央特定官员,按出身、品德等考核民间人才,分为九品录用。两晋、六朝时沿用此制。是察举制的改良,是将察举之权,由地方官改由中央任命的官员负责。但是,这制度始终是由地方官选拔人才。魏晋时代,世族势力强大,常影响中正官考核人才,后来甚至所凭准则仅限于门第出身。于是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不但堵塞了民间人材,还让世族得以把持朝廷人事,影响皇帝的权力。

到了隋代,为了改革九品中正制,隋文帝于开皇七年(587年)命各州“岁贡三人”,应考“秀才”。隋炀帝在大业元年(605年)设进士科取士,成为以后的科举。唐朝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唐朝的科举分为常科与制科两类。武则天主政时,曾首创了由皇帝主持,复核进士资格的殿试和取武将的武科举。但是,二者在唐朝时并未有成为定例。

唐代的科举仍然留有一定的察举制影子。例如:士子在应试前,流行把自己的作品呈送社会名流,希望名流能向主考推荐。叫作“行卷”。除了武则天主政的一段时间外,唐代的科举没有糊名(弥封)的习惯。考官在评卷时,考生的名声往往是考虑因素之一。这样做的原意跟举察一样,是希望可以兼顾人材在试场外的表现。但同时这亦无可避免造成了不公平,出现士子与考官之间的利益瓜葛。到了唐末吏治败坏时,弊病更甚。

宋代进一步改良了唐朝的科举制度,确立了一套相当完整的体制。宋朝的科举制度公平性大幅提升,许多大臣的子孙也未考上科举,仅能担任中低阶官员,因此当时还产生“富贵不过三代”的俗语。

各地情况

受中国文化的影响,历史上其他一些周边的国家除了有学子赴中国参加科举考试外,也在本国设立科举制度。最先仿效中国设立科举的是日本,但也是实行时间最短的。由于科举制度与贵族传统存在巨大冲突,因而在日本的影响远不如其他地区。

越南的科举制度,始自于1075年始,至1919年止,是全世界科举制度最晚废除的国家。除模仿中国科举的形式和制度外,还有了本土化的特征,如设置儒、佛、道三教考试。

朝鲜的科举制度始于高丽时代光宗9年(958年),至1894年止,科举制在韩国历史上存在了936年,是中国域外实行科举制最长、也最为完备的科举。

中国

秦朝以前,中国社会采用分封制,选士也依靠世袭制度。汉代选拔民间人才采用的是察举制,由各级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材。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察举制缺乏客观的评选准则,逐渐出现地方官员徇私,所荐者不实的现象。三国时代,魏文帝时,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是察举制的改良,两晋、六朝时沿用此制。由中央特定官员,按出身、品德等考核民间人才,分为九品录用。世族势力强大,常影响中正官考核人才,后来甚至所凭准则仅限于门第出身。于是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

为了改革九品中正制,隋文帝于开皇七年(587年)命各州“岁贡三人”,应考“秀才”。隋炀帝在大业元年(605年)设进士科取士,成为以后的科举。在整个隋朝的三十八年内,总共举行了四至五次科考,总共取秀才、进士十二人。

唐朝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唐朝的科举分为常科与制科两类。常科每年举行,制科则是皇帝临时设置的科目。常科的考生有生徒和乡贡,常科名目很多,依据应举人的条件和考试内容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生徒是在国子监(国子学、弘文馆、崇文馆)、各地学馆入学考试合格的学生。乡贡则是通过府试、州试的人,又称举人;考头名的称解元。通过朝庭尚书省的省试者称为进士及第,考头名的称状元,其余分甲第和乙第。除了每年的常科考试外,还有临时不定期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试,叫制科。这时科举仍然留有一定的察举制影子。考官在评卷时,考生的名声往往是考虑因素之一。这样做的原意跟举察一样,是希望可以兼顾人材在试场外的表现。但同时这亦无可避免造成了不公平,出现士子与考官之间的利益瓜葛。到了唐末吏治败坏时,弊病更甚。到了唐代后期,出身寒门由科举入仕者渐多,与世族门荫入仕者形成两大官僚派系集团,互相倾轧,史称“牛李党争”。

武则天主政时,曾首创了由皇帝主持,复核进士资格的殿试;和取武将的武科举。但是,二者在唐朝时并未有成为定例。

宋代进一步改良了唐朝的科举制度,确立了一套相当完整的体制。宋朝的科举制度公平性大幅提升,许多大臣的子孙也未考上科举,仅能担任中低阶官员。皇帝欲加强对取士过程的控制,减少考官及士子联党结派的可能。自宋太祖开宝六年起,取录的进士一律要经过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最后一关殿试,名次也由皇帝亲定。自此以后,进士都是“天子门生”,而不再是考官的门生。取士的数量大增,每科进士通常达数百人,并且放宽了应考条件,不论财富、声望、年龄皆可应考,对偏远地方的考生更给予路费。自宋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起,定期开考,三年一科,之后为明、清二朝所沿袭,至科举被废为止,宋代的科考分为三级:解试(州试)、省试(由礼部举行)和殿试。解试由各地方进行,通过的举人可以进京参加省试。省试在贡院内进行,连考三天。为了防止作弊,考官俱为临时委派,并由多人担任。考官获任后要即赴贡院,不得与外界往来,称为锁院。考生到达贡院后,要对号入座,同考官一样不得离场。试卷要糊名、誊录,并且由多人阅卷。而殿试则于宫内举行,由皇帝亲自主持及定出名次。自宋代起,凡于殿试中进士者皆即授官,不需要再经吏部选试。

元朝的科举取士一共经历四个阶段:戊戌选试、延祐复科、至元废科和至正复科。元太宗九年(1237年)农历八月,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窝阔台下诏书,对儒士开科取士。诸路考试,均于1238年(戊戌年)举行,史称“戊戌选试”。录取东平杨奂等4,030人,皆为一时名士。按照他们原来的打算,此后准备再辟举场精选入仕。元世祖即位以后,围绕科举兴废问题曾展开反复讨论。其中比较重要的是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之议,其“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但是终世祖之世,科举制度始终没有实行。元成宗、元武宗时,也一再议“科举事”,但仍无结果。元仁宗即位后,为了整顿吏治,改革由吏入仕制度带来的某些弊端,主张以儒治国,重新提出"求贤取士,何法为上"的问题。皇庆改元(1312年)仁宗将其儒师王约特拜集贤大学士,并将王约“兴科举”的建议“著为令甲”(《元史》列传第六十五王约)。皇庆二年(1313年)农历十月,仁宗要求中书省议行科举。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十一月,元廷以行科举诏颁天下。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最终确定了程朱理学在今后600年里的国家正统学说地位,因为后来的明清两朝的科举取士基本沿袭元朝的科举制度及其实施办法,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发展、充实和完善。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八月,全国举行乡试,延祐二年(1315年)二月,在大都举行会试,1315年三月,在大都皇宫举行殿试(廷试),录取进士56人,史称“延祐复科”。制度基本沿袭宋代,用“经义”、“经疑”为题述文。科举分为地方的乡试,和在京师进行的会试及殿试,只考德行明经一科。 

明朝的科举在元代萎缩的基础上改良并得到发展,制度已完善,规模也增加,参加科举的人数大增;但考核的内容却开始僵化。明朝二百七十七年开科八十九次,取进士24,536人,正式由国家举行的科考分为三级:乡试、会试、殿试。

清朝科举基本承袭明制。但旗人入仕途径比汉人更多、更易,因此不特别鼓励满人、蒙古人参加科举,而把科举入仕之途留给汉人。满人、蒙古人参加科举虽然有较易考中的捷径,但最后殿试头三名习惯只授予汉人,即所谓“旗人不占鼎甲”。清朝二百六十七年间开科一百一十二次,进士二万六千人。

明清的科举与学校结合,故此在参加正式科考以前,考生先要取得“入学”的资格,即成为生员。入学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称为童试的县、府、院三级考试。这是大部分士子所用的方法,被认为是入士的正途。另一方法是进入国子监,成为监生。监生中有皇帝恩准的“恩监”;因长辈曾为国建功而特准的“荫监”;和最常见的方法:透过捐献金钱财物而成的“捐监”。监生虽然亦可应乡试、会试;但一般被认为是“杂流”,就算到了最后能考中进士,地位也比一般进士稍低。

越南

越南的科举制,最早始于李朝的仁宗太宁元年(1075年)。李朝的科举制一共只举行四次,人数也较少,未产生较大影响。其后陈朝太宗建中八年(1232年)时,再度实行科举,其施行方式,是设立太学,由太学生参与考试,来取得进士资格,并与中国一样,以三甲定高下。其后为了扩大科举取士,陈朝睿宗于隆庆二年(1314年)正式创立进士科,让更多的人能参与进士考试。

1397年,执政的胡季犛下令在越南的各府、各州开办学校。山南、京北、海阳诸路各府各设立一个学官,赐予官田(大府州赐十五亩、中府州十二亩、小府州十亩),以供学校使用。路官、督学官教育生徒,每年每季选出优秀者送往朝廷,由皇帝亲自选拔合格者为官。胡季犛厌恶程朱理学,自行编纂《明道书》十四篇作为学习《诗经》的序言,以取代朱熹的《诗集传》。并废除了科举考试中的默写,以讨论政治的“策文”代之;又增设书算一场,以考察数学能力。 

后黎朝时,越南进一步模仿中国明清的科举制度。明成祖永乐五年(1407年),一度将安南收入版图,这些都促成中国科举制对其后的后黎朝越南重大的影响,包括乡试、会试、殿试三级的考试方式。黎太祖黎利登基后在首都昇龙设立国子监。1430年,规定四品以下官员都必须参加科举考试,文官考经史、武官考武经。全国各地则仿照中国科举制度以选拔人才。此外又规定僧人和道士必须参加考试,以测试其对宗教典籍的了解程度,不合格者勒令还俗。黎仁宗在位期间,朝廷下令废除“论经义”(讨论五经的意义)科目,改为考算术的科目;但后来论经义科又被恢复。据《大越史记》中记载,洪德三年时的科举分为四场,第一场题目出自四书,有八题,举子选四题来做答;同时又有《论语》、《孟子》中各四题,“五经”中每经出三道题,举子从中自选一题做答。第二场考制、诏、表各三题。第三场考诗赋。第四场则考策问,靠的是历代政事的得失。当时的考试内容与中国的科举内容大同小异。 

从1627年起,越南进入了郑阮纷争时期。这个时期的朝廷重武轻文,科举只有乡试和会试。乡试每三年在清化、宣光、谅山、安广各府举办一次,会试在京畿地区每三年举行一次。此时期的越南卖官鬻爵非常严重,根据1750年明都王郑楹颁布的法律,考生只要交了钱就可以免除一次考试,科举沦为了一种公开的买卖。裕宗在位时(1705年-1729年),新设立武举考试。

1788年,西山朝的光中帝阮惠统一了越南之后,试图用字喃来取代汉字的官方地位,下令凡是官方书信、公文都以字喃为主要文字。他还命令官员在科举中以字喃出题。阮惠之子阮光缵继位之后,因政局动荡不安,科举被停止。

阮世祖在1802年建立阮朝,于嘉隆六年(1807年)开乡试,制度上则模仿中国清代科举。之后的阮圣祖重视科举,曾命派往清朝的人士多买书籍,颁布士林。并对实行的诸多改革,使之更趋于严密与规范。明命三年(1825年),初开会试恩科,并定试法,在京城南部建造试场,分为内外场和甲乙二围。按照当年应试的考生数来建造号舍。考试分四场。第一场考义经,第二场考诏、制、表,第三场考诗赋,第四场考策问或古文、今文。此外模仿清朝科举也建立了严格的考试纪律。其后在明命十年(1832年)进一步引进八股文为主要的考试内容。不过,阮圣祖也认为当时的科举制度陈旧迂腐,应该逐渐加以改进。自阮圣祖开始设置廷试(殿试)之后,终阮一朝,越南科举从未出现状元、榜眼、探花等名目。虽学者有不少认为这是阮朝的规定,但在阮朝相关法律典籍中从未发现相关的条文。

越南科举在正规性、权威性和满足行政职位的要求、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等方面皆逊于中国科举,但在考试制度上与中国科举是最为相似的。而越南科举也有自己独创的制度,如太学生科、饶学试、四十分采点评卷法、“核”等等。

越南沦为法国殖民地之后,法国殖民者对科举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废除了科举考试对八股、辞赋的考核,改为考核法语和越南语国语字的能力;同时增加了越南史、中国史、算术、例律、西方史、地理等内容。从1904年(同庆十年)起,乡试增加考核法语和越南语国语字互译的题目,并成为定例。1919年,阮朝最后一次举办科举考试,其进士第一名为阮丰贻。 

朝鲜

朝鲜的科举制度始于高丽时代光宗9年(958年),光宗采用了当时五代后周出使高丽的官员双冀的建议,开始实施科举。主要是模仿唐朝的科举制度。到朝鲜王朝时期才正式实施。

高丽王朝的科举制度是融会了唐、五代、宋、元等诸朝的科举制度而成。直接渊源于隋或唐的有礼部三场试、三条烛试(夜试)、试期在春三月(春试)、科目中的宾贡科、咒噤科等。源于五代、宋,间接渊源于隋或唐的有:主试机关在礼部,科目中的进士、明法、明书、明算、三礼、三传等科,进士科分甲、乙第,重诗赋,明经有帖经、墨义,以及考试用糊名法等等。其直接渊源于宋,间接渊源于唐的有:武学及武举、贡举人的乡饮酒礼、拜谒文庙之礼等。其直接渊源于元,间接渊源于唐者有:乡试、会试、殿试三阶考试的成立等。至于三年一开科、进士科及第除官地位较高等,则均见于宋制。而科目中的卜业、地理业、何论业、政要业等,考试过程中的国子监试,僧科的设立等则属于高丽的独创。

朝鲜王朝继续实行科举制。朝鲜太祖元年(1392年)定科举法,去掉“四书”“五经”作文,改试讲论,实行数科之后,发现并不能选拔出“经学杰出之才”,于是在太宗七年(1407年)吉昌君权近上书请求罢讲论而重开经书疑义,并建议设立考试诗赋、吏文、经典和汉语的“汉吏科”,与正科同榜唱名。当时分为大科、小科(文科)、武科及杂科(易学科、医科、阴阳科、律科)。大科考试是成为两班文武的必由之路,主要被两班子弟垄断。每三年举行一次“式年试”属于“大比之科”,此外还举行各种不定期“别试”,相当于中国明清时期的恩科考试,每当皇帝登基、行幸、万寿、太妃附太庙称庆,册封世子、世子行冠礼、世子入学称庆等庆典时都会举行,而且每十年会开一次“重试”,允许现任官员赴考。不定期有国王亲临考场的“亲临试”,该试再分成成均馆儒生参加的“谒圣试”和在昌庆宫举行的由官员参加的“春塘大试”。这些别试的科目少则录取三名,最多时录取四十名以上,通常录取十多名。这样,朝鲜的进士人数大大多于中国的进士人数。

杂科则没有规定的阶层,从贱民到贵族都可以参加,若贱民、白丁、常民,则被授与官职并升为中人阶级,因此两班贵族的庶子往往以考取杂科空缺为目标。少数表现极为优秀的更可成为两班,例如宣祖至光海君时期的医官许浚,本是两班贱妾所生之庶子,为贱民出身,后来考医科成为医官,由于表现杰出而受赐扈圣功臣三位,晋身两班行列。杂科中的医科考试会在首都汉阳(今首尔)举行,一般每五年一次,目的是要补充内医院的大夫空缺,假如五年内没有空缺,便不会举行。医科考有关“内景”(内科)、“外形”(外科)、“杂病”、“汤液”(药学)、“鍼灸”等五科的知识。

关于科举存废利弊的争论在朝鲜时有出现,历史上甚至有“近来科弊,难以毛举”的说法。但是科举制度也给朝鲜社会带来了正面的作用,使得“私门塞而公道开,浮华斥而真儒出”。韩国学者李成茂指出:“随着官僚制度的发展,在仕宦途中渐渐形成了一道阻止常人晋升的坚固长城,而科举则是助人突破这道长城升至高位的促进剂。科举的这种独特作用不以某个权势人物或某种权力机构所左右,它依靠考试制度客观地发挥着其作用,可以说这是科举制度的一大长处。”尽管改革和废止的呼声不时出现,但朝鲜的科举制度从未间断,如果不是因为日本的压迫,朝鲜科举还将延续一段时间。

日本

日本是最早仿行中国科举的国家,同时实行科举制时间也是最短的。

日本在8、9世纪时开始仿照唐朝的科举制度举办贡举,701年的大宝令颁布后,贡举制度确立,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四科和医、针二科,其中以秀才科为盛。贡举考试由掌管考察和任命官吏之职的式部省直接主持,每年一度,、十一月间进行。考试的学生分为贡人和举人两种,由地方诸国贡送来参加科考的学生称为贡人,依据天皇临时制举(依临时需要而特别招收人才)或由大学寮经过寮试而来参加科考的学生称为举人。来自大学寮的举人不仅要通过国学的考试,还要经地方长官的推荐。考试内容大致同于唐朝科举各科。明经科考试“试《周礼》、《左传》、《礼记》、《毛诗》各四条,余经各三条,《孝经》、《论语》共三条”,在总计为十条的考试中,通十为上上,通八以上为上中,通七为上下,通六为中上。进士科考试“试时务策二条”和帖读(七帖从《文选上秩》中选,三帖从《尔雅》中选)。帖策全通者为甲,两策通及帖读答对六帖者为乙,以外皆为不第。明法科考试与唐朝完全相同,内容为“试律令十条”,全通为甲,通八以上为乙,通七以下为不第。

按照“选叙令”的规定,要在考试合格者中选拔人才叙位任官。其中以秀才科最高,明经科、进士科、明法科依次递减。总之,日本的贡举在考试项目、评审标准、等第区分和及第授阶方面都主要仿自唐朝。唐制考试内容较日制为难,录取标准也比日制高,但日本更重视贡举出身者。

然而,日本实施科举的时代,正处于贵族势力上升的时期。科举制度与贵族传统存在巨大冲突,因而难以在日本生根。自大宝令公布,实施贡举后的一百年内,较受重视的秀才、明经二科的及第者只有数十个。由于贵族干政、学官世袭,到10世纪以后,进士科已经废绝,科举基本上为贵族所把持,并且也不是依据才学高下,而是以资历名望,致使科举日渐流于形式化和世袭化。

11世纪以后,虽然在形式上还继续实行式部省试,但除了文章试之外的诸科都已没落。考生皆由权贵推荐,应考者几乎是无条件及第,且不及第者可以改判及第,科举制至此已完全异化。1177年,大学寮被大火焚毁,之后再未重建。到十五、十六世纪时,只剩下形式上的方略式。江户时代贡举已经绝迹。

考试内容

中国的科举最初分明经、进士两科,虽然唐代大大增加了科目数量,如秀才科等,但明经和进士仍是选拔官员的主要科目。秀才、明经、进士三科一同传至日本。后来“秀才科”在中国被废,保留明经、进士两科,并传至朝鲜、越南。朝鲜、越南等地又发展出当地特有的内容,如朝鲜有针对佛教僧侣的僧科,越南有考儒、释、道三教内容的三教科,又有太学生科等。

文举

秀才科

秀才科的考试方式主要为试方略策五条。所谓方略策,主要是论述圣贤治道、古今理体之类。其多属务虚性的“空论”,既须要有博精的学识,又须要有明晰的思辨,既要文采可观,又要理义精当。宝应二年,礼部侍郎杨绾在上疏请置“孝廉科”的同时,又提到秀才科问题,其《贡举条目》为秀才科拟定的试制如下:秀才举人,准旧格惟试方略策五条。望令精通五经,每经准孝廉例问义二十条。但是由于政策没有很好的落实,应试者也不多,后来便取消了秀才科。

明经科

科举

 明朝绘画:科举考试中的皇帝

明经科的主要考试内容包括帖经和墨义。帖经有点像现代考试的填充,试题一般是摘录经书的一句并遮去几个字,考生需填充缺去的字词;至于墨义则是一些关于经文的问答。进士科的考试主要是要求考生就特定的题目创作诗、赋,有时也会加入帖经。

进士科

唐高宗时代以后,进士科的地位慢慢超越了明经,成为科举中唯一的重要科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进士科考生需要发挥创意方能及第,而明经只需熟读经书便能考上。而且进士科的评选标准甚严格,考上的人数往往只是明经科的十分之一。当时曾有一句说话:“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道出了进士科的难度。欧阳脩称:“东南俗好文,故进士多;西北人尚质,故经学多。科场东南多取进士,西北多取明经。东南州、军进士取解,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比之东南,十倍假借之矣。”

宋代大部分时间的科举内容与唐代分别不大,但王安石执政时,曾对科举制度进行改革,把帖经、墨义和诗赋等考试都取消了,改为以经义(解释经书)、论(对时局的评论)和策(提出解决时弊的办法)作为考试内容。然而,苏轼等人对该项改革提出了强烈的,王安石辩解说:“西北人旧为学究,所习无义理,今改为进士,所习有义理。……今士人去无义理就有义理,脱学究名为进士,此亦新法于西北士人可谓无负矣。”

太学生科

三教科

武举

科举

  武举考试

中国武周时武则天始创选拔武将的武举考试。至清朝时改称武科。中国历史上武举一共进行过约五百次。在朝鲜、越南亦有举行。相对于文科举,武科举较为不受重视。历朝的武举时而被废,时而恢复。而武举出身的地位亦低于文科出身的进士。唐代的武举主要考举重、骑射、步射、马枪等技术;此外对考生外相貌亦有要求,要“躯干雄伟、可以为将帅者”。宋代起规定武举不能只有武力,还包括策略”、兵法等。朝鲜、越南的武举亦承袭了武艺与策略皆考的模式。

杂科

影响

科举

  科举放榜时的情景

科举制度在中国实行了整整1300年,对中国以至东亚、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隋唐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人文思想,莫不受科举的影响。

科举原来目的是为政府从民间提拔人材。相对于世袭、察举、九品官人法等选材制度,科举考试无疑是公平、公开及公正的方法。最初东亚日本、朝鲜、越南均效法中国举行科举,越南科举的废除还要在中国之后。16至17世纪,欧洲传教士在中国看见科举取士制度,在他们的游记中把它介绍到欧洲。18世纪时启蒙运动中,不少英国和法国思想家都推崇中国这种公平和公正的制度。英国在19世纪中至末期建立的公务员叙用方法,规定政府文官通过定期的公开考试招取,渐渐形成后来为欧美各国彷效的文官制度。英国文官制所用的考试原则与方式与中国科举十分相似,很大程度是吸纳了科举的优点。故此有人称科举是中国文明的第五大发明。今天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是科举制度的延续。

从宋代开始,科举便做到了不论出身、贫富皆可参加。这样不但大为扩宽了政府选拻人材的基础,还让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知识分子,有机会透过科考向社会上层流动。这种政策对维持整体社会的稳定起了相当的作用。明清两朝的进士之中,接近一半是祖上没有读书、或有读书但未作官的“寒门”出身。但只要他们能“一登龙门”,便自然能“身价十倍”。历年来千万莘莘学子,俯首甘为孺子牛,目的多亦不过希望能一举成名,光宗耀祖。可以说,科举是一种拢络、控制读书人,巩固其统治的有效方法。

科举为中国历朝发掘、培养了大量人材。一千三百年间科举产生的进士接近十万,举人、秀才数以百万。当然其中并非全是有识之士,但能过五关斩六将,通过科考成进士者,多数都非等闲之辈。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明朝英宗之后的惯例更是“非进士不进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科举成为高级官员必经之路。利玛窦在明代中叶时到中国,所见负责管治全国的士大夫阶层,便是由科举制度所产生。

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亦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虽然这种推动是出于一般人对功名的追求,而不是对知识或灵性的渴望;但客观上由于科举入士成为了风尚,中国的文风普遍得到了提高。明清两朝时,中国的读书人以秀才计,大部分时间都不下五十万人;把童生算在内则要以百万计。当中除少数人能在仕途上更进一步外,多数人都成为在各地生活的基层知识分子,这样对知识的普及起了一定作用。而且由于这些读书人都是在相同制度下的产物,学习的亦是相同的“圣贤书”,故此亦间接维持了中国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统一和向心力。

科举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主要在其考核的内容与考试形式。由明代开始,科举的考试内容陷入僵化,变成只要求考生能造出合乎形式的文章即可,反而不重考生的实际学识。大部分读书人为应科考,思想渐被狭隘的四书五经、迂腐的八股文所束缚;无论是眼界、创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都被大大限制。大部分人以通过科考为读书唯一目的,读书变成只为做官、光宗耀祖。另外科举亦局限制了人材的出路。唐宋八大家都是进士出身;但到了明清两朝,无论在文学创作、或各式技术方面有杰出成就的名家,却多数都失意于科场。可以推想,科举制度为政府发掘人材的同时,亦埋没了民间一些在其他各方面的杰出人物.

积极影响:打破世家大族的特权垄断;提高官员素质与行政效率;保证了政府行政人员的来源,扩大了统治基础;促进了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公平公正;有利于重学风气的形成。

消极影响:使儒学成为统治者奴化臣民的工具;官僚队伍壮大,但导致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才力量相对薄弱。

科举

  贡院号舍模型,陈列于北京国子监

投机

假冒出身

假冒出身,是因为古时规定胥吏、皂隶、优伶、娼妓等人的后裔,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故有人会假冒自己的出身,有几种模式,一是直接将自己过继到他人家中,二是改造自己祖先的经历,三是虚构自己祖先的姓名甚至认他人为祖先。

冒籍

假冒籍贯,通称为冒籍,由于科举考试各地依照人口、文风、民族设定了录取名额,所以每个士人必须要在本籍考试,以保障考试公平,许多人会设法到录取机会更高的郡县、行省赴考。在外经商、为官等必须寄居外地,称为“寄籍”,也有人会假冒自己“寄籍”外地,而在外地投考。

舞弊

由于,科举考试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一生的富贵荣华,因此不少人均企图以作弊(包括武举)以在科举中取得好成绩。最常见的作弊有三种:

贿买(即贿赂主考官以获取好成绩)。

夹带考试经文(带书或抄录于随身物品中)入内作弊。

请人代考(俗称替身、枪替(替枪)、请枪、捉刀)。

贿买

唐代武则天时代曾一度设立糊名的办法,遮掩考生的名字以减少批卷者认出撰卷人的机会,这做法在宋代以后成为定例。同时又发明了誊录的方式,由专人抄录考生的试卷并以抄本送往评级。这样批卷者连辨认字迹也不能。然而,考生仍可与考官约定,以特定的句子或字词来作暗号,即所谓“买通关节”。为了减少这种可能,自宋太宗起订立了锁院的制度。每次考试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为临时委派,以便互相监察。当考官接到任命后,便要同日进入贡院,在考试结束发榜前不得离开;亦不得接见宾客。如果考官要从外地到境监考,在进入本省境后亦不得接见客人。贿买若然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可能被处死;而同场的考官亦可能被牵连受罚。

夹带

科举

  科举考试中被夹带入场的作弊材料

科举

  贡院内的号舍

唐代的科举考试已设有兵卫,以阻止夹带作弊。但抄袭捉刀,屡有发生。例如贾岛手持纸条,“巡铺告人曰:‘原夫之辈,乞一联,乞一联’!”宋朝起,考试在贡院内进行,贡院内考生之间是以墙壁隔开的,称为号舍。考生不可以喧哗、离场,以防止传卷或传话。但是夹带经文这作弊方法始终是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常见的方法有将经文藏在衣服鞋袜里,或索性密写在衣物、身体上。其他各式随身物品,包括文具、食品、蜡烛等等都曾被用作夹带。明清的科举保安十分严格,要求达到“片纸只字皆不得带入试场”的程度。除了在进场前由兵卫仔细搜查外,乾隆时更曾下诏详细限定考生带入场各式物品的规格。例如:砚台、木炭、糕点的大小厚度;水壶、烛台的用料;以至毛笔、篮子的款式都有明限。此外对检举夹带者有赏格,被发现者按刑律,除了取消资格外,更要带枷示众,发配充军,还可能累及父、师。但科场舞弊始终未曾彻底有效地受到打击。有传说指一次会试中有举人把夹带的书本掉在地上,奉旨检查的亲王却为他掩饰,说:“何以携账簿入场!”(为什么连账簿都带进考场来!)2003年2月在苏州又发现一本清代考生作弊的小抄书,厚0.4厘米,只有半个巴掌大,竟有9万字的考试内容,一粒米就能盖住六个字。

代考

代考在唐朝时颇为常见,诗人温庭筠“多为邻铺假手”。为了防止代考,需要考生交具乡里保结,及提供详细的体貌特征的履历。进场前考官会根据履历验明考生的身份。但是,代考作弊似乎亦没有被完全杜绝,至清朝时仍间有揭发“请枪”代考。大部分的枪手都是经历科场的高手,常有已是举人出身者。例如胡汉民,便是著名的代考“枪手”,胡汉民本身为举人,曾在清末两次代人参加乡试,皆获得中举,并因而获得巨额银钱。 

处罚

科举作弊历代皆有,但各代处罚也都不轻,清朝之前,科场作案的处罚是革职、流放。赵翼叹道:“纳贿舞弊,仅至窜谪,科场之例,亦太弛纵矣!”清朝首开“科场作弊者死”之先例。顺治十四年(1657年),发生丁酉顺天、江南科场舞弊大案,数十名考官被处斩,家产籍没,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边境。咸丰八年的戊午顺天乡试案,主考官柏葰是中国唯一被斩处的一品大员,也是科举史上死于科场案的职位最高的官员。

科举名衔称谓一览

科举

  考场的座位

进士:意即贡举的人员。唐代科目中以进士科最被重视,明、清两代,始以进士为考中者的名称,凡是举人(乡试考中者)经过会试考中者为贡士,由贡士经过殿试录取者为进士。

状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唐代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都须投状,因此称进士科及第的第一名为状元,也叫状头。宋代以殿试首名称状元。明、清会试以后,贡士须作殿试,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

榜眼:科举殿试一甲第二名称榜眼。北宋初期,殿试录取的一甲第二、三名都称榜眼,意思是指榜中双眼。明、清两代专指第二名,第三名称探花。榜眼授翰林院编修。

探花:科举殿试一甲第三名称探花。唐代进士曲江杏园初宴,称“探花宴”,以同榜俊秀少年进士二三人为探花使,遍游名园,探采名花,探花之名始于此,宋代又称探花郎。南宋以后,专指殿试一甲第三名。元、明、清三代沿袭不改。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贡士:古代向朝廷荐举人才的制度。自唐以后,经乡贡考试合格的叫贡士。清代,会试考中的为贡士。

会元:科举制度中乡试中式为举人,举人会试中式第一名为会元。

举人:原指被推荐之人,为历代对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明、清两代,为乡试考中者的专称,作为一种出身资格,中了举人叫“发解”、“发达”,简称“发”,习惯上俗称为“老爷”。

解元:唐代,举进士者皆由地方解送入试,故相沿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宋以前称解头。

孝廉: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为士大夫的主要途径。明清俗称举人为孝廉。

举主与门生:汉代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人仁做官、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刺吏、郡称为举主,被举、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故吏,后科举考试及第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宋太祖之后,进士由御前殿试取录,进士从此成为“天子门生”;同时亦明定以后举人不得自称考官门生。

贡生:明、清时府、州、县学的生员,凡已考选升入国子监肄业的称为贡生。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给皇帝。

秀才:别称“茂才”。本是优秀人才的通称。汉代以后,成为荐举人才的科目之一。南北朝时,最重此科。唐代初期,设秀才科,后来渐渐废去,仅作为对一般儒生的泛称。明太祖曾采取荐举的方法,举秀才数十人,反以知府为官。明、清两代,专门用来称府、州、县的学员。习惯上也称为“相公”。

相关条目

职官

书院

国学 (学府)

品秩

庶吉士

三元及第

参考文献

书籍

刘学铫. 《中国文化史讲稿》. 知书房出版集团. 2005: 349. ISBN 9789867640659 . 

左言东:《职官与科举》,《中国古代文化史讲座》:《中国传统文化经要丛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 ISBN 7-5633-3938-8

林白、朱梅苏:《中国科举史话》: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9 ISBN 7-210-02331-3

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2 ISBN 7-100-03956-8

研究书目

科举

 科举主题首页

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张希清:《中国科举考试制度》(北京:新华出版社,1993年)

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

刘海峰等著:《中国考试发展史》(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金诤:《科举制度与中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刘海峰:《科举考试的教育视角》(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

王炳照、徐勇主编:《中国科举制度研究》(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

刘昕等主编:《中国考试史专题论文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毛佩琦主编:《中国状元大典》(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

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

阎文儒、阎万钧:《唐代贡举制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

傅璿琮:《唐代科举与文学》(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

赵子富:《明代学校与科举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

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上海:三联书店,1958年)

宋元强:《清朝的状元》(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

赵冬梅:《武道彷徨 历史上的武举和武学》(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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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 科挙前史’

宫崎市定‘科挙 中国の試験地獄’

村上哲见‘科挙の話 試験制度と文人官僚’(讲谈社学术文库、2000年) ISBN 4-06-159426-5

李成茂 著\平木实、中村叶子 訳‘韓国の科挙制度 新羅・高麗・朝鮮時代の科挙’(日本评论社、2008年) ISBN 978-4-535-58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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